成都涪陵商会会长、四川省法学会诉讼法研究会常务理事、北京大成(成都)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熊百祥律师作为与谈嘉宾,重点参与了分论坛二“民族地区司法与民事诉讼制度改革专题”的研讨。
熊百祥律师围绕该专题下的三篇论文进行了深入点评,主要内容如下:
01《彝族习惯与国家法互动机制的建构——以德古调解的两起“白案”为视角》
本文聚焦于少数民族习惯与法院调解的互动机制,重点探讨了彝族特有的“德古调解”方式。所谓“德古调解”,是指由彝族中德高望重之人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,可依法申请司法确认。
熊百祥律师就该议题提出以下观点:德古调解的司法基础来源于彝族长期形成的“民族习惯”,这在我国《民法典》中有法律依据。然而,并非所有民族习惯均可作为司法调解的依据。只有符合公序良俗的习惯才能作为调解和评价案件是非曲直的标准,而违背现代法治精神与社会公共利益、公序良俗的陋习,则不应作为调解的合法依据。因此,司法确认中的司法审查尤为重要。
其次,熊百祥律师认为,“德古调解”类机制在司法实践中具有积极的探索价值,但其运行必须严格遵循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的相关规定。任何与现行法律相冲突的内容或方式,均不应被视为合法有效。
02 《调解的成本与真相:民族地区法院的实践悖论与制度回应——基于甘孜地区的法经济学考察》
该文重点探讨了民族地区法官深入基层、主动调查取证以还原案件事实,促进调解结案的司法实践。熊百祥律师认为,这一做法体现了对实体公正的价值追求,尽管在程序效率方面可能作出一定让步和牺牲,但在民族地区具有显著的现实意义与社会效果。
他还进一步指出,此种实践探索虽具合理性,但法官在行使职权时仍须恪守中立原则,坚持以事实为依据、以法律为准绳。任何偏离该原则的行为,均可能削弱司法公信力,影响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认同与信任。
03《民事诉讼法官释明权之积极行使及边界》
本文围绕法官释明权展开研究。熊百祥律师在评议中提出,法官释明权的性质应首先明确为兼具权利与义务的双重属性。同时,释明权的行使必须严格限定于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,且边界应从严把握,不宜过度扩张。
熊百祥律师强调,法官释明权既为权利,亦为职责,其行使应有明确的法定边界,以确保司法公正与程序规范的统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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